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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公司债+信用保护工具”落地5单 民营房企再添新模式
发布日期: 2022-05-30 15:20:21 来源: 资本邦

5月30日,资本邦了解到,随着近期龙湖集团先行试点业内首单“公司债+信用保护工具”这一融资新模式,截至目前,民营房企当中试水信用保护工具的业务已落地5单。而在创设机构中多次出现的券商身影也尤为值得关注。

深交所信息显示,5月16日,深交所推出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证金融)和专项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联合创设的信用保护凭证,与“中信证券-联易融-信联1号2期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龙湖供应链ABS)配套成功完成簿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仅是民营房企在市场上落地的首单信用保护工具,同时也是券商首次在民营房企信用保护工具创设中的参与。

随后于5月20日,美的置业和碧桂园也相继落地了公司层面首单“公司债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创设机构除中证金融外,还分别包括国泰君安和中信建投。

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护航民企融资

公开资料显示,所谓信用保护工具,即在公司发债的过程中,由信用保护卖方(多为券商、银行等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向公司债券投资人/购买人(也即信用保护买方)就约定的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期间,信用保护买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向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其中,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信用保护合约由交易双方一对一签订合约, 相当于“私人订制”, 不可流通转让,而信用保护凭证相当于标准化合约,可以流通转让。

主体方面,包括券商、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在上交所备案后都可成为“信用保护合约”的核心交易商;但“信用保护凭证”的创设机构还需满足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等条件。

据了解,尽管民营房企一直到今年5月才落地首单附加信用保护工具的公司债券发行,但早在2018年,民企发债中创设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就已经落地。

彼时,红狮集团拟在上交所发行2018年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国泰君安作为其主承销商为红狮集团创设了业内首笔“债券发行+信用保护工具”。

作为信用保护的卖方,国泰君安通过卖出该信用保护工具承当了一部分信用风险;红狮集团2018年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之一,浙商基金则成为了该信用保护工具的买方。

在今年4月12日由沪深交易所召开的“信用保护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座谈会”上,证监会债券部相关负责人在会上就曾表示,鼓励市场机构、政策性机构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尽快推出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并优化回购融资机制,适当放宽受信用保护的民营企业债券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

会上,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中金公司等与会证券公司也曾回应称,通过“债券发行+信用保护”的模式,企业债券发行效率可明显提升,融资成本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化。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能较好促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18家券商已备案信用保护工具核心交易商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底,沪深两所共创设信用保护工具284单,名义本金158.56亿元,支持债券发行合计780.09亿元。其中,创设信用保护合约220单,名义本金117.34亿元,支持债券发行合计563.6亿元;创设凭证64单,名义本金41.22亿元,支持债券发行合计216.49亿元。

作为信用保护工具的创设方,券商参与程度也在与日俱增。截至目前,上交所已备案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共计18家,已备案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16家;深交所则已备案16家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10家备案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机构。

结合中证协数据显示,2021年1-12月,18家证券公司类核心交易商中,共有10家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规模共计37.08亿元,较上期增加19.05亿元;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创设规模均超10亿元,分列前二,分别达到15.03亿元和10.8亿元。

其余参与券商还包括:中金公司(3亿元)、海通证券(2亿元)、申万宏源(2亿元)、华泰证券(1.43亿元)、东方证券(1亿元)、国信证券(1亿元)、东吴证券(7200万元)和招商证券(1000万元)。

标签: 海通证券 申万宏源 华泰证券 东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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