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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禁渔期非法捕捞野生杂鱼60余斤 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发布日期: 2021-08-20 14:57:58 来源: 杭州日报

7月某日凌晨,临安区天目溪某河道旁,绿莹莹的灯火若隐若现地漂浮在水面上。灯火乍灭,一个黑影迅速蹿进河边竹林,没了踪迹。

临安区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正在查处非法电鱼者。岸边被当场抓获的女人是天目溪附近村民方某,而躲进竹林的是她的丈夫褚某。夫妻俩“辛苦”半夜,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共捕捞石斑鱼、小白条、小鲫鱼等杂鱼17.5斤。在竹林中喂了半夜蚊子后,褚某投案自首。

其实,在此次被抓获前,褚某已单独或伙同妻子方某在天目溪电鱼多次。夫妻二人每次电鱼都分工明确:褚某负责电鱼,方某则在岸边盯守,防止“意外”;每次捕鱼后,除小部分自家食用外,其余由方某负责在锦城街道摆摊贩卖。今年6月中旬至7月,俩人共计非法捕捞野生杂鱼60余斤。

实际上,早在2019年时,临安区就草拟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简称《禁渔制度》),并完成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水域坐标测绘等工作。后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同意,《禁渔制度》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禁渔期、禁渔区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的期限、区域,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因此,对于在禁渔河道内非法捕捞的行为,将由渔业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临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褚某、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通讯员 临法 记者 王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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