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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价格上涨为由不交货 口头合同应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发布日期: 2022-03-02 11:08:14 来源: 江苏经济报

2020年5月,原告胡某经人介绍,向被告吕某购买30吨复合纤维,口头约定每吨33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990000元,被告在4月中旬交付了4852公斤。后被告告知原告将以每吨75000元的价格供货,原告予以拒绝。因被告不能依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货款819000元。被告以双方没有约定供货时间、原告据此要求退款没有依据为由,不同意退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合同是应予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被告不应退还剩余货款,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口头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达成口头约定后,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被告也给予部分供货,可以认定双方对口头合同已经部分履行。被告以价格上涨为由不及时交货,已经违约,且现已不能实现原告合同目的,合同应解除,被告应该退回剩余货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货款990000元,但被告只供应了4852公斤的复合纤维(货款金额为160116元)。原告多次催被告供货,被告以价格上涨为由而未能按期供货,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货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第三,对于被告抗辩称双方没有约定供货时间,现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表明,被告当时答应每2-3天供货5吨,后因为价格上涨厂家不发货,才导致其未能按期供货,这表示双方对供货的时间是有约定的。即便双方没有具体约定交货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原告在付款后多次催被告交货,被告均以价格上涨为由拒不供货。但随后被告仍于4月底以每吨75000元的价格发货10吨(原告未接收),这表明其有履行供货的能力,只是要求涨价而已。因此,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应采纳。

标签: 履行供货 复合纤维 交货义务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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