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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 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 2022-03-02 11:06:21 来源: 江苏经济报

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有效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但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条基本沿用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仅仅将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整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如果认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有关只有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根据物质损失判赔的规定将失去意义。如果被害人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样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形同虚设,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等重要功能将无法发挥。

其次,如果认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意味着,被害方可以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理由两次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将会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

第三,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审结后,特别是被告人被送监服刑或者执行死刑后,有关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往往得不到执行,如果赋予被害方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只会制造空判,进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综上,从目前的法律来看,是不支持刑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标签: 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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