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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隐瞒案件事实 罚款3000元
发布日期: 2022-04-06 10:25:51 来源: 江苏经济报

近日,泗阳县法院在审理甲某与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对隐瞒案件事实的甲某罚款3000元。

在该案庭审中,甲某主张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共计8282.72元。庭审结束后,甲某便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于3日后收到该通知书,但甲某却并未向办案法官告知上述事实。泗阳县法院于5日后作出判决:确认乙公司与甲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支持甲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8282.72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法院查明甲某明确表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便已经解除的事实,鉴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向,故对甲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遂改判乙公司支付甲某工资8282.72元,并驳回甲某其它诉讼请求。(朱兴剑)

标签: 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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