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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幼儿住院期间打翻保温杯 谁该为这起事故担责?
发布日期: 2022-03-23 10:26:38 来源: 江苏经济报

未满2岁的幼儿在住院期间打翻了搁置在病房柜台上的敞口保温杯,全身多处被烫伤。幼儿家属将放置保温杯的江某和医院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到底谁要为这起意外事故担责呢?

今年3月,幼儿小航(化名)患病住院。住院期间意外打翻了邻床家属江某(化姓)放置在电视机下方柜台上的一个敞口保温杯,不幸的是保温杯里刚盛了热水,导致小航面部、手臂、胸部等多处被烫伤。

“这个保温杯怎么能放在这里?小孩一伸手就能够到,你们说这事情怎么解决?”

“这是我放在这里晾的水,才一个转身就被打翻了,是你们没看好孩子。”

事发后,就小航被烫伤的事情,小航的父母和江某吵了起来,一方认为江某将保温杯放在了危险位置,导致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另一方则认为是小航父母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且医院也没有任何标识禁止柜台上不能放杯子。对此,小航父母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和医院方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庭审中,小航父母称,江某之前就多次将保温杯放置在电视机下方的柜台上,他们曾提醒过,但江某不予理会。

经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在患儿住院时,已经通过《入院须知》《告知书》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家长,并在显眼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其中均提醒家长不要把打了开水的盆、取下瓶塞的热水瓶及装有热水的水杯敞口放置,同时也有提示儿童被开水烫伤的漫画图片,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醒义务。

关于江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江某对其放置的保温杯未有效看管,放任危险存在,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江某应意识到装满开水、敞口的保温杯放置的位置具有一定的人身安全隐患,且在放置杯子后未向他人提醒,也未在旁看管,显然存在过失。再次,小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会在病房内行走,江某放置保温杯的行为与小航被烫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小航父母作为监护人,在病房中疏于对小航的照顾和监护,且曾多次提醒江某不要在涉案位置放保温杯,可见对危险有所察觉,故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江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是一起意外事故,却足以给我们警醒。人体在接触或被淋到开水(或高温热水)就会被烫伤,这属于一般生活常识。江某应当预见如果热水洒到他人身上会引起烫伤,电视机下方的柜台较低,患儿或者家属在行走时极有可能会碰到杯子,更应当谨慎处置。显然,江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提高此类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在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或设施设备,设置有保护设施或警示标志,防止他人发生意外伤害。愿所有孩子都有一个健康、快乐、平安的童年。

标签: 警示标志 设施设备 侵权责任 安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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