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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 债务人可以请求撤销
发布日期: 2022-03-30 10:24:56 来源: 江苏经济报

沈某因经营需要向同学徐某借款10万元,在徐某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该10万元由沈某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后沈某未予偿还,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沈某在徐某起诉后已与其妻子刘某办理离婚手续,并将二人名下的住房转移登记给刘某一人,其本人名下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沈某的赠与行为并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相关费用。而刘某辩称其对借款并不知情,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和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赠与行为真实有效。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徐某与沈某之间存在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沈某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涉案房屋原先系沈某与刘某共同共有,沈某对房屋亦享有50%的物权,因沈某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二人以赠与形式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至刘某一人名下的行为已导致债权人合法债权难以实现;徐某向法院起诉后,沈某和刘某即以赠与形式完成对案涉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该行为存有恶意,即恶意转移资产从而规避执行,已经侵害了债权人合法债权,应予撤销,而房屋登记状态应当恢复至变更登记前的状态。同时,债务人应当负担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陈政宇)

标签: 法律文书 调解协议 法院起诉 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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