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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发布日期: 2022-03-04 17:39:29 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琼96民初522-526、334号

上海楚筠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鞍山鸿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6民初522-526、334号民事判决书,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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